原标题:“八五”以案普法系列㉒丨未制定水污染事故的应急方案,这家养殖合作社被处罚!
2021年10月27日,漳州市漳浦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依法对漳浦县某养殖专业合作社进行现场检查,检查发现该合作社猪舍至室外发酵床翻抛机的养殖废水排放管道堵塞,导致养殖废水溢流,该合作社采取的应急措施是将合作社内西南角的池塘作为应急储存池,紧急将养殖废水排至西南角的池塘暂存。经核查,发现该合作社未制定水污染事故的应急方案。
该合作社未制定水污染事故的应急方案,不依规定处理养殖废水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有几率发生水污染事故的企事业单位,应当制定有关水污染事故的应急方案,做好应急准备,并定时进行演练。”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三条第一项:“企业事业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一)不依规定制定水污染事故的应急方案的;”的规定。
根据《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和基准(试行)》的裁量规则和裁量基准。2022年1月21日,经集体讨论后,决定对该公司的环境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处以人民币2.05万元罚款。
1、2021年10月28日,漳州市生态环境局对该公司下达了责令改正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决定书;
2、2022年1月21日,漳州市生态环境局对该公司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
本案中,该合作社如果应急处置不及时,有几率发生水污染事故。畜禽养殖污染,单个案件不大但点多面广,影响不可小觑。为保护好群众的生活环境,保障身体健康,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加强畜禽养殖粪污的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防止畜禽养殖污染。
漳州市生态环境局严格落实“谁执法谁普法”制度,推动“蒲公英”普法志愿活动规范化发展,推行说理性执法,寓“法律宣传”于行政执法过程。通过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检查中,对环保法律和法规细致的宣传和耐心的解答,提高企业主的环境法治认识和守法意识;在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改正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通知书等行政执法文书中,向企业清楚告知违反的法律和法规条款和处理依照条款,将法律宣传贯穿于行政执法全过程、全链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