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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阳市某规划院未经著作权人答应,仿制其计算机软件一案,经岳阳市文化商场归纳法律局查询,现已查看完结。
2018年10月23日,欧特克软件(我国)有限公司向岳阳市文化商场归纳法律局投诉岳阳市某规划院涉嫌未获得授权答应的状况下常常运用盗版Auto desk系列软件。
2018年11月6日9时54分至10时43分,岳阳市文化商场归纳法律局行政法律人员刘伟(法律证湘)、李军(法律证湘)根据投诉状况对岳阳市某规划院仿制装置Auto desk系列软件状况现场查看,经查验:岳阳市某规划院共有规划电脑42台,其间在部分计算机中仿制装置了Auto CAD 2006软件。经核对:Auto CAD为欧特克软件(我国)有限公司旗下产品,且现场不能供给软件著作权人欧特克软件(我国)有限公司授权答应证明,涉嫌构成未经著作权人答应,仿制其计算机软件的行为。
2018年11月19日,经岳阳市文化商场归纳法律局法制部分和相关担任人审阅后同意立案查询岳阳市某规划院涉嫌未经著作权人答应,仿制其计算机软件的行为。并指定由岳阳市文化商场归纳法律局行政法律人员李军、曾利宏担任承办。
2018年11月30日9时50分至10时20分,岳阳市文化商场归纳法律局行政法律人员李军(法律证号湘)、曾利宏(法律证号湘)对当事人委托人游某(身份证号104****)查询问询,经查:当事人共有规划电脑40台,其间有1台电脑仿制装置了Auto CAD 2006,且不能供给软件著作权人欧特克软件(我国)有限公司的授权答应证明,其行为已构成未经著作权人答应,仿制其计算机软件。
另经查验:著作权人欧特克软件(我国)有限公司旗下产品Auto CAD最低价格为每套12800元人民币。
综上确定:岳阳市某规划院在其用于规划的计算机中仿制装置的1套Auto CAD 2006不能供给欧特克软件(我国)有限公司授权答应证明,此行为已构成未经著作权人答应,仿制其计算机软件。
1、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其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和承当行政法律责任的才能。
2、法律人员现场查看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仿制装置欧特克软件(我国)有限公司旗下产品Auto CAD软件的现实。
3、当事人委托人查询问询笔录1份、当事人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当事人委托书1份、法律人员现场查看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未经欧特克软件(我国)有限公司答应,仿制其Auto CAD软件的现实。
以上根据均向当事人出示并进行了核对,当事人均予承认。通过本机关担任人和法制部分对上述根据从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方面查看,以为形成了完好的根据链,所取根据确凿合法,可作为本案的定案根据。
2018年12月10日,岳阳市文化商场归纳法律局制造并送达了行政处分事前奉告书(湘(岳)文罚告[版]字(2018)第025号),奉告当事人的违法现实和拟作出的处分决议,并奉告当事人有进行听证和陈说、申辩的权力。当事人在规则的期限内提出了陈说申辩,当事人在陈说申辩中对其违法现实供认不讳,认错和自动消除影响的情绪诚实,一起陈说了当事人面临的运营亏本、经济状况困难等状况,恳求免于经济处分。
综上,当事人违法现实清楚,根据确凿,违反了《计算机软件维护法令》第二十四条之规则,其行为已构成未经著作权人答应,仿制其计算机软件,侵犯了软件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一起,一起,当事人在国家推动运用正版软件作业的方针环境下,私行仿制运用盗版软件,打乱了软件商场正常的运营次序,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根据《计算机软件维护法令》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分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及结合《岳阳市文化商场归纳法律局行政处分裁量权基准(试行)》第二十五章第(一)项第(一)款之规则裁量后决议给予当事人如下行政处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分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则,当事人必须在接到本处分决议书之日起15日内,到岳阳市文化商场归纳法律局开具财务专用罚没收据,并到指定银行交纳罚款。逾期拒不履行的,本行政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分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则,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追加罚款。
当事人如对上述处分不服,可在收到本处分决议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湖南省版权局或岳阳市人民政府请求复议,或六个月内向岳阳楼区人民法院申述。诉讼期间,本行政处分决议不中止履行。逾期不申述又不履行的,我局将请求人民法院强制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