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州市荆州区农业农村局 荆州市荆州区财政局 关于印发《荆州区2021-2023年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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荆州市荆州区农业农村局 荆州市荆州区财政局 关于印发《荆州区2021-2023年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
荆州市荆州区农业农村局 荆州市荆州区财政局 关于印发《荆州区2021-2023年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
根据《省农业农村厅 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2021-2023年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鄂农计发〔2021〕13号)精神,为切实做好我区2021-2023年农机购置补贴工作,助力全年推进乡村振兴、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现研究制定了《荆州区2021-2023年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方案》,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严格执行《农业农村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21-2023年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指导意见〉的通知》(鄂财农发〔2020〕90号)(农办计财〔2021〕8号)精神,为切实做好我区2021-2023年农机购置补贴工作,助力全方面推进乡村振兴、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坚持以习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三农”工作的重要决策部署及工作安排,以满足广大农民群众对机械化生产的需要为目标,以稳定实施政策、最大限度发挥政策效益为主线,稳重点、扩范围、优服务、强监管、提效能,持续提升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精准化、规范化、便利化水平,支持引导农民购置使用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引领推动我区农业机械化向全程全面高质高效转变发展方式与经济转型,加快提升农业机械化产业链现代化水平,为助力我区乡村振兴战略实施、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提供坚实支撑。
(一)补贴机具种类范围。根据中央财政资金全国农机购置补贴机具种类范围,结合我区农业生产实际要和补贴资金规模,确定2021-2023年补贴机具种类范围为13大类31小类107个品目。补贴范围保持总体稳定,根据真实的情况按年度予以调整,对区内保有量明显过多、技术相对落后的机具品目或档次逐步剔除出补贴范围。
(二)补贴机具资格要求。补贴机具必须是补贴范围内的产品(农机专项鉴定产品、农机新产品除外),同时还应具备以下资质之一:1.获得农业机械试验鉴定证书(包括尚在有效期内的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书);2.获得农机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3.列入农机自愿性认证采信试点范围,获得农机自愿性产品认证证书。补贴机具须在明显位置固定标有生产企业、产品的名字和型号、出厂编号、生产日期、执行标准等信息的永久性铭牌。
农机专项鉴定产品、农机新产品试点产品能突破全国补贴范围,其实施方案按照农业农村部、财政部相关要求单独制定。全方面开展植保无人驾驶航空器购置补贴工作,具体操作方法另行通知,在此之前,总体上继续按有关法律法规实施引导植保无人飞机规范应用试点。
(一)补贴对象。补贴对象为从事农业生产的个人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其中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农业企业和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
对农村脱贫户、残疾人以及受上年补贴资金规模或办理手续时间所限未享受补贴的购机者优先补贴。
(二)补贴标准。农机购置补贴实行定额补贴。补贴范围内各机具品目的主要分档参数依据农业农村部、财政部发布的主要分档参数制定。同时,结合我省农业生产实际对部分品目参数和分档来优化。各档次补贴额上限依据同档产品上年市场销售均价测算确定,测算比例不超过30%,且通用类机具补贴额不超过农业农村部、财政部发布的最高补贴额。围绕粮食生产薄弱环节、丘陵山区特色农业生产急需机具以及高端、复式、智能农机产品的推广应用,选择水稻插秧机、履带式拖拉机等品目中部分档次产品按不超过35%比例测算补贴额,其中,通用类机具的补贴额可高于相应档次中央财政资金最高补贴额,增长幅度控制在20%以内。2021年起,对我省保有量明显过多、技术相对落后的轮式拖拉机、旋耕机等品目的部分档次产品逐步降低补贴标准,到2023年将其补贴额测算比例降低至15%及以下。
(三)最高补贴限额。一般补贴机具单机补贴限额原则上不超过5万元;烘干机单机补贴限额不超过12万元;100马力以上拖拉机、高性能青饲料收获机、大型免耕播种机、大型联合收割机、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机具单机补贴限额不超过15万元;成套设施装备单套补贴限额不超过60万元。
农机购置补贴政策按照“自主购机、定额补贴、先购后补、县级结算、直补到卡(户)”方式实施。
(一)组织投档。我区按照省农业农村厅《农机购置补贴机具投档工作规范(试行)》要求,运用农机购置补贴机具自主投档平台常年受理企业投档,组织开展形式审核,公示公布投档结果,并导入办理服务系统。
(二)自主购机。购机者自主选购机具,按市场化原则自行与农机产销企业协商确定购机价格与支付方式(鼓励使用非现金方式交易),并对交易行为真实性、有效性与有几率发生的纠纷承担法律责任。产销企业须向购机者开具全额机打发票,发票备注栏中须注明生产企业名、发动机号(限配备柴油机、汽油机的产品)、车架号(限配备柴油机、汽油机的产品)、出厂编号等信息。
(三)申请补贴。购机者持有效身份证明(个人凭身份证,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凭工商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购机发票、牌证管理机具的有关牌证材料、购机者银行卡(账户)等,自主向当地县级农业农村部门或通过“湖北农机补贴APP”申请补贴,并签署告知承诺书,承诺购买行为、发票、购机价格等信息真实有效。
我区将推广使用“湖北农机补贴APP”、人脸识别等信息化技术,加强与“湖北省政务网”对接,因地制宜开展“政务一网通”办理、“一站式”、进村入户等便民服务,加快实现购机者线下申领补贴“最多跑一次”“最多跑一地”。农机购置补贴资金申请数量达到当年可用资金(含结转资金和调剂资金)总量110%的时将发布了重要的公告,停止受理补贴申请。
(四)审验公示。我区按照《湖北省农机购置补贴机具核验工作要点(试行)》等要求,对补贴相关申请资料做形式审核,对补贴机具进行核验,在收到购机者补贴申请后,应于2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对因资料不齐全等原因无法受理的,应注明原因,并按原渠道退回申请;对合乎条件可以受理的,应于13个工作日内(不含公示时间)完成相关核验工作,并在农机购置补贴信息公开专栏实时公布补贴申请信息,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鼓励在乡村或补贴申请点公示栏中同时公开公示信息。
(五)兑付补贴。申请公示期满无异议后,区农业农村局负责对补贴相关申请资料做形式审核,由区财政局向符合标准要求的购机者发放补贴资金。补贴给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的资金,须拨付至经营组织的银行账户,不得拨付给个人。
区农业农村局应每季度向区财政局农业科提交一次有关的资料,区财政局应每季度组织一次补贴资金兑付工作。根据实施进度可增加提交资料和结算的次数,具体时限由区农业农村局与区财政局农业科共同协商。对安装类、设施类或安全风险较高类补贴机具,可在生产应用一段时期后兑付补贴资金。
(六)资料归档。补贴机具纸质购机档案实行“一户一档”,归档材料包括:1.农机购置补贴资金申请表;2.农机购置补贴告知承诺书;3.县级农业农村部门认为需要出示的其他证明材料(供货单位开户许可证、代码证、法人身份证复印件、信用记录等)。
(七)退货处理。凡符合农机产品“三包”退货规定,购机户要求退货或购销双方协商同意退货的,可以退货。已申请补贴但补贴资金尚未发放的,补贴产品供货单位在购机发票上签署“同意退货”并加盖公章,同时,要及时告知本单位;补贴资金已发放的,购机者先将所领补贴款全额退回财政指定专户,本单位在购机发票上签署“补贴已退”意见并加盖公章、补贴产品供货单位在购机发票上签署“同意退货”并加盖公章后方可退货,并及时告知本单位。否则将被追究法律责任。
(一)加强领导,密切配合。区农业农村局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密切沟通配合,明确职责分工,形成工作合力。要加强补贴工作业务培训,组织并且开展廉政警示教育,提高补贴工作人员业务素质和工作能力。
建立健全农机购置补贴工作机制,成立农机购置补贴领导小组。做好补贴资金需求摸底、补贴对象确认、补贴机具核实、补贴资金兑付、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处理等工作,重大事项须提交区农机购置补贴领导小组集体研究决策。
(二)规范操作,高效服务。继续全面应用湖北省农机购置补贴辅助管理系统和湖北省农机购置补贴产品分类分档管理信息系统。进一步加大湖北省农机购置补贴阳光政务网上申报系统推广使用力度,加强网上申报申请的核验、导入工作,加快补贴资金兑付。引导购机者通过系统手机端申报补贴,提高政策实施信息化水平。
为加快补贴申请受理、资格审核、机具核验、受益公示等工作,将继续建设并完善“一站式”服务。
应细化补贴机具核验流程,重点加强对大中型机具的核验和单人多台套、短期内大批量等异常申请补贴情形的监管,积极探索实行购机真实性承诺、受益信息实时公开和事后抽查核验相结合的补贴机具监管方式。
(三)公开信息,接受监督。逐步加强政策宣传,扩大社会公众知晓度,继续做好本级农机购置补贴信息公开专栏的日常维护和信息发布工作,重点公开实施方案、操作程序、补贴受益对象、投诉咨询方式、违规查处结果等信息。在年度补贴工作结束后,区农业农村局与区财政局农业科要在次年1月底前以联合公告的形式将所有享受补贴购机者信息及年度补贴落实情况在湖北省农机购置补贴信息公开网上公布,同时要注意保护个人隐私。
(四)加强监管,严惩违规。按照“谁申请、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明晰相关监管责任。全面建立农机购置补贴工作内部控制规程,规范业务流程,强化监督制约。继续在全区范围内开展农机购置补贴延伸绩效管理,加强考核评估结果运用,强化补贴政策实施全程监管。
全面贯彻落实《农业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产品违规经营行为解决的方法(试行)〉的通知》(农办财〔2017〕26号)和《省农业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农机购置补贴产品经营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处理规定〉的通知》(鄂农规〔2017〕1号)精神,加大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查处力度,严处失信违规主体。农机产销企业因违规被暂停或取消产品补贴资格、经销补贴产品资格,所引起的纠纷和经济损失由违规企业自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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