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印发湖北省2021-2023年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鄂农计发〔2021〕13号),现将我县2021-2023年农机购置补贴工作制定方案如下:
(一)总体要求。以习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三农”工作的重要决策部署以及我县“十四五”发展规划目标,紧紧抓住全面乡村振兴政策机遇,以满足我县农业和农村对机械化生产的需要为目标,持续提高我县农机装备水平和作业能力,持续提升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精准化、规范化、便利化水平,支持引导农民购置使用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推动我县农业机械化向全程全面高质高效转变发展方式与经济转型,加快提升农业机械化产业链现代化水平,为助力我县乡村振兴战略实施、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提供坚实支撑。
(一)补贴机具种类范围。根据中央财政资金全省农机购置补贴机具种类范围,结合我县农业生产实际要和补贴资金规模,确定2021-2023年补贴机具种类范围为13大类31小类107个品目。逐年根据真实的情况按年度予以调整。
(二)补贴机具资格要求。补贴机具必须是补贴范围内的产品,同时还应具备以下资质之一:1.获得农业机械试验鉴定证书(包括尚在有效期内的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书);2.获得农机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3.列入农机自愿性认证采信试点范围,获得农机自愿性产品认证证书。补贴机具须在明显位置固定标有生产企业、产品的名字和型号、出厂编号、生产日期、执行标准等信息的永久性铭牌。
补贴对象为从事农业生产的个人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其中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农业企业和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
对农村巩固提升户、边缘户、残疾人以及受上年补贴资金规模或办理手续时间所限未享受补贴的购机者优先补贴。
一般补贴机具单机补贴限额原则上不超过5万元;烘干机单机补贴限额不超过12万元;100马力以上拖拉机、高性能青饲料收获机、大型免耕播种机、大型联合收割机、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机具单机补贴限额不超过15万元;成套设施装备单套补贴限额不超过60万元。统筹地方财政资金用于叠加补贴的,要参照市场实际成交价科学测算补贴标准,防止补贴额过高。
购机者根据农机购置补贴机具补贴额一览表各档次的补贴定额自主议价。在政策实施过程中发现具体产品或档次的中央财政资金实际补贴比例超过50%的,及时组织调查并向上级部门反映。对有违规情节的,按相关规定处理;对无违规情节的补贴申请,可按原规定兑付补贴资金。县农业部门配合省厅每年组织对相关这类的产品及其所属档次补贴额做评估,视情况予以调整,确保政策效益普惠共享。
农机购置补贴支出大多数都用在支持购置先进适用农业机械,以及开展有关试点和农机报废更新等方面。省农业农村厅会同省财政厅采用因素法测算分配资金,不突破县级需求上限分配资金,对于上年结转资金,县农业农村局、县财政局于次年2月底前将补贴情况报省农业农村厅、省财政厅备案后,继续在下年使用。县农业部门要加大宣传力度和资金兑现,确保不发生资金大量结转,促进资金使用实现两年动态紧平衡。
农机报废更新补贴按《省农业农村厅、省财政厅、省商务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机报废更新补贴政策实施工作的通知》(鄂农计发〔2021〕8号)执行。
农机购置补贴属约束性任务,资金必须足额保障,不得用于其他任务支出和地方统筹支出。县级财政部门足额保障补贴工作实施必要的组织管理经费和核验工作经费。
农机购置补贴政策按照“自主购机、定额补贴、先购后补、县级结算、直补到卡(户)”方式实施。
(一)自主购机。购机者自主选购机具,按市场化原则自行与农机产销企业协商确定购机价格与支付方式(鼓励使用非现金方式交易),并对交易行为真实性、有效性与有几率发生的纠纷承担法律责任。产销企业须向购机者开具全额机打发票,发票备注栏中须注明生产企业名、发动机号(限配备柴油机、汽油机的产品)、车架号(限配备柴油机、汽油机的产品)、出厂编号等信息。
(二)申请补贴。购机者持有效身份证明(个人凭身份证,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凭工商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购机发票、牌证管理机具的有关牌证材料、购机者银行卡(账户)等,自主到县农机技术推广中心(农业农村局大楼二楼2011登录室)或通过“湖北农机补贴APP”申请补贴,并签署告知承诺书,承诺购买行为、发票、购机价格等信息真实有效。
县农机技术推广中心实行办理服务系统常年连续开放,推广使用“湖北农机补贴APP”、人脸识别等信息化技术,加强与“湖北省政务网”对接,严格推行“一次告知、一次办结、一地办清”等便民服务、积极探索和县政务服务中心平台对接,农机购置补贴资金申请数量达到全县当年可用资金(含结转资金和调剂资金)总量110%的,应及时发布了重要的公告,停止受理补贴申请。
(三)审验公示。县农机技术推广中心按照《兴山县农机购置补贴机具核验工作制度》等要求,对补贴相关申请资料做形式审核,对补贴机具进行核验,其中牌证管理机具凭牌证免于现场实物核验。县农机技术推广中心在收到购机者补贴申请后,应于2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对因资料不齐全等原因无法受理的,应注明原因,并按原渠道退回申请;对合乎条件可以受理的,应于15个工作日内(不含公示时间)完成相关核验工作(对单台补贴额在5000元及以上的重点机具要进行现场实物核验;单台补贴额在2000元-4999元的非重点机具按照20%比例现场核验抽查,2000元以下的按照5%的比例在补贴资金兑付前由县农机技术推广中心进行现场抽查核验),并在农机购置补贴信息公开专栏实时公布补贴申请信息,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在有条件的乡镇和村公示栏中同时公开公示信息。
(四)兑付补贴。县级财政部门对农业农村部门提交的资金兑付申请及其相关材料来审核,并于15个工作日内通过国库集中支付方式向符合标准要求的购机者兑付资金。补贴给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的资金,须拨付至经营组织的银行账户,不得拨付给个人。严禁挤占挪用农机购置补贴资金。因资金不足或加强监管等原因要延期兑付的,应告知购机者,并会同同级农业农村部门联合上报资金供需情况。补贴申领原则上当年有效,因当年财政补贴资金规模不够、办理手续时间紧张等无法享受补贴的,可在下一个年度优先兑付。
补贴政策全方面实行跨年度连续实施,除发生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或补贴资金超录外,不得以任何理由限制购机者提交补贴申请,且补贴机具资质、补贴标准和办理程序等均按购机者提交补贴申请并录入办理服务系统时的相关规定执行,不受政策调整影响,切实稳定购机者补贴申领预期。购机者对其购置的补贴机具拥有所有权,自主使用,可依法处置。
(五)资料归档。补贴机具纸质购机档案实行“一户一档”,归档材料包括:1.农机购置补贴资金申请表;2.农机购置补贴告知承诺书;3.县农业农村局认为需要出示的其他证明材料(供货单位开户许可证、代码证、法人身份证复印件、信用记录等)。
(六)退货处理。凡符合农机产品“三包”退货规定,购机者要求退货或购销双方协商同意退货的,可以退货。已申请补贴但补贴资金尚未发放的,经销企业应在购机发票上签署“同意退货”并加盖公章,及时提交县农机中心作废该申请。补贴资金已发放的,购机者应将补贴款退还财政部门,县财政局农业股在购机发票上签署“补贴已退”并加盖公章、经销企业在购机发票上签署“同意退货”并加盖公章后方可退货,同时须及时告知县农机技术推广中心。退回的补贴资金由县级财政部门纳入当年补贴资金计划,接着使用。退货档案材料由经销企业交县农机技术推广中心保存。
(一)加强领导,明确分工。切实加强组织协调,密切沟通配合,健全完善风险防控工作制度和内部控制规程,明确职责分工,形成工作合力。组织并且开展业务培训和廉政警示教育,提高补贴工作人员业务素质和风险防控能力。落实县级农业农村部门组织实施、审核、监管责任和财政部门资金兑付、资金监管责任。
(二)优化服务,提升效能。县农业农村局要积极推广补贴机具二维码管理和物联网监控等技术,探索补贴申请、核验、兑付全流程线上办理新模式,及时预警和定期通报超时办理行为。要营造良好营商环境,保障市场主体合法权益,对经司法机关认定为恶意拖欠农机产销企业购机款的购机者,取消其享受补贴资格;支持金融机构面向购机者开展农机融资租赁业务和信贷担保服务,对权属清晰的大型农机装备开展抵押贷款,提升农民购机用机能力。
(三)公开信息,接受监督。县农业农村局、农机技术推广中心要因地制宜、综合运用宣传挂图、报纸杂志、广播电视、互联网等方式,以及村务公开等渠道,全方位宣传购机补贴政策,不断的提高政策知晓率,切实保障购机者、产销企业和广大农民群众的知情权、监督权。加强县级农机购置补贴信息公开专栏建设,按年度公告近三年县域内补贴受益信息,公开违规查处结果、补贴咨询投诉举报电话、补贴资金规模、资金使用和结算进度、补贴机具核验制度等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同时不得泄露购机者身份证、通讯方式、银行账号等敏感信息。
(四)加强监管,严惩违规。全面贯彻落实《农业农村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逐步加强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监管强化纪律约束的通知》(农办机〔2019〕6号)、《农业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产品违规经营行为解决的方法(试行)〉的通知》(农办财〔2017〕26号)和《省农业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农机购置补贴产品经营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处理规定〉的通知》(鄂农规〔2017〕1号)等要求,认真落实风险防控责任和异常情形主动报告制度,严格信用管理和农机产销企业承诺制,有效开展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全流程分析排查,强化部门联合查处,对套取、骗取补贴资金的产销企业实行罚款处理,从严整治突出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有效维护政策实施良好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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